任職期間內曾受記過以上處分而未抵銷或經懲戒處分者,於受處分後六個月以內,不得辦理候補、試署服務成績考查。
根據法規,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5條規定,任職期間內如果檢察官曾受到記過以上的處分,而這些處分尚未抵銷或者經過懲戒處分,那在接受處分後的六個月內,該檢察官將不得辦理候補或者試署的服務成績考查。 參考資料範例: 根據法務部檢察事務局所公布的《臺灣高等檢察署候補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5條,如果一位候補檢察官於任職期間曾受到記過或更嚴厲的懲戒處分,例如警告、留職停薪或降級等,這些處分在六個月內未被抵銷或解除,該候補檢察官將不被允許進行候補或試署的服務成績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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