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考查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不得更正或重新繕打,如查有不實,應予議處。
依據「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4條的規定,候補、試署檢察官在檢送考查之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時,不得更正或重新編寫,如果發現有不實的情況,應予議處。這意味著一旦候補、試署檢察官檢送了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就不能再修改或重新打印,如果發現其中有不實的情況,就需要對此作出相應的處理。這個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辦案書類或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參考資料: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中華民國司法院公報,2021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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