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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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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應於候補檢察官候補滿四年、試署檢察官試署滿六個月時,通知候補、試署檢察官屆期辦理書類送審之最終期限,候補、試署檢察官經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通知後,送審期限屆滿前二十日仍未自行選取書類送審者,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應簽請檢察長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辦案書類二十件,依第九條、第十條方式送審查,毋須經當事人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3條,候補、試署檢察官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在候補滿四年或試署滿六個月時,應通知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書類送審的最終期限。如果候補、試署檢察官在收到通知後,在送審期限屆滿前二十日仍未自行選取書類送審,檢察署人事單位則應向檢察長申請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選取二十件辦案書類進行審查,而無需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根據最新版的「最高檢察署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9條和第10條提及了送審資料的具體要求和程序,可以作為參考依據。此外,根據這份法規,在選取書類送審時可以使用電腦隨機抽樣的方式,而不需要事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參考資料: 最高檢察署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https://www.jpc.gov.tw/chinese/law_3.aspx?law_name=7db0ac2a1d78e75b45a5fbce3b2cd442

  • 第九條、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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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3 條規定:「候補、試署檢察官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應於候補檢察官候補滿四年、試署檢察官試署滿六個月時,通知候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