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人事處應將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結果、檢察長就候補、試署檢察官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之考查結果、候補或試署檢察官意見書及評鑑決議,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議結果,各項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成績及格。
根據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2條,法務部人事處應將相關文件提交給書類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複審結果包括檢察長對候補或試署檢察官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的考查結果,以及候補或試署檢察官的意見書和評鑑決議。這些結果都應該被提交給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根據這項條款的規定,如果所有成績均達到七十分以上,則被視為成績及格。 參考資料:法務部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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