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辦案書類審查,由法務部聘請現任或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或其他富有法律專業或司法實務經驗者若干人為委員,組成書類審查委員會為之,任期二年,期滿得連續聘任之,並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書類審查委員會應先指定委員三人為初審,分別評定分數並加具評語;評定分數平均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如委員一人以上評定之分數未滿七十分,且三人所評高低分數相差十分以上,得再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參加初審。初審評定分數不及格者,書類審查委員會應於複審前,將不及格理由通知該候補或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並將其意見書送該委員會複審時參考。 初審結果提交書類審查委員會複審,審查結果須經該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根據提供的法規進行逐條釋義: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11條: 根據此條款,前二條的辦案書類審查由法務部聘請相關專業背景的委員組成書類審查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進行書類審查,任期為兩年,過期後可以連續聘任。委員中將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此外,書類審查委員會在進行初審時,應先指定3人為初審委員,分別評定候補或試署檢察官的書類,並加具評語。如果其中一人或多人的評定分數未達70分,且3人評定分數之差異超過10分,則可以再指定1或2人參加初審。只有評定分數平均70分以上的候補或試署檢察官才能及格。 如果初審評定分數不及格,書類審查委員會在複審之前,應通知相關候補或試署檢察官未及格的理由,並要求其陳述意見。該意見將被提交給書類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時參考。 最終的複審結果需要有超過一半的委員出席審查會議,且出席委員中超過一半的人同意審查結果。 相關參考資料: - 法務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j.gov.tw/) - 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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