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檢察署檢察長應於該署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依附表格式,就其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填具候補、試署檢察官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考查表,並附加評語,由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留存,並於辦理服務成績考查時,併提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但有事實足認有不適任檢察官之情事者,應即報送法務部。 檢察長為前項考查時,應先徵詢該署相關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意見。 第一項考查各項評分均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法務部人事處應通知該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 第一項考查之結果,如符合檢察官評鑑辦法相關規定者,受考查人得請求該管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 候補、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第一項之考查得由現職工作單位主管為之。
根據上述法規,該問題涉及的是候補、試署檢察官的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考查。根據"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8條,各檢察署的檢察長應於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每滿六個月後的一個月內,填寫候補、試署檢察官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考查表,並附加評語,由檢察署的人事單位保留,同時在辦理服務成績考查時,將考查表提交給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在進行考查時,根據法規,檢察長應先徵詢該檢察署的主任檢察官和檢察官的意見。該考查分數以70分為及格分數,如未達及格分數,法務部人事處應通知候補、試署檢察官陳述意見。如果候補、試署檢察官認為考查結果符合相關規定,可以請求相關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而如果候補、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則可由現職工作單位的主管進行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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