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檢察官應自候補滿四年後至五年內送服務成績審查,由最近二年內獨任辦案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檢察長就其同期間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交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候補檢察官及書記官之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報告代之。
依照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9條的規定,候補檢察官應在候補滿四年後至五年內進行服務成績審查。在進行審查時,候補檢察官需自行選取十件最近二年內獨任辦案的辦案書類,同時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也會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辦案書類。這些選中的書類會彌封並報送法務部進行審查。在必要的情況下,法務部也可以調取相關卷宗作為審查依據。如果候補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則可以使用經辦公文或研究報告代替辦案書類作為審查材料。 這些解釋是根據所提供的參考法條進行的,其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第9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