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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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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受尿液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當應受尿液採驗的對象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來進行尿液的採驗。這一規定是為了保障女性的隱私權和尊嚴,避免在進行尿液採集時對她們造成不必要的困擾或不適。該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採驗過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並保障被採驗者的權益。例如,在一起採驗尿液的案件中,如果被採驗者是女性,那麼執行採驗的人員必須是女性,以確保對被採驗者的尊重和隱私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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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應受尿液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