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尿人員因職務知悉檢驗機關(構)名稱、地址、檢體編號或應受尿液採驗人等資料,不得洩漏。
根據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採尿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得知檢驗機關(構)的名稱、地址、檢體編號或應受尿液採驗人等相關資料時,必須保密並不能洩漏出去。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檢驗結果的正確與可靠性,並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6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採驗尿液實施辦法》本身。該條例是由行政院衛生署於2005年所制定,並於同年12月1日生效。根據第6條的規定,採尿人員在知悉檢驗機關(構)的相關資料時,必須保密不得洩漏。 舉例來說,如果一名警察在執行職務時,進行了毒品尿液採樣,他會知道檢驗機構的名稱、地址、檢體編號等資料。根據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6條的規定,這名警察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洩漏這些資料,以確保檢驗結果的正確性和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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