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接收之受刑人,應依我國法律執行其徒刑。
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2條,接收的受刑人應依中華民國的法律來執行其徒刑。這表示當一個受刑人被移交到中華民國後,中華民國的司法機關會根據國內的法律判決並執行相應的刑罰。這一法條確保了在跨國移交受刑人的情況下,受刑人仍然需要遵守接收國的法律和刑罰制度。具體的適用情形和範例需要進一步的參考和研究。
依本法接收之受刑人,應依我國法律執行其徒刑。
立法理由依本法接回之受刑人,應依我國刑法、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赦免法等法律執行其徒刑。
依本法接回之受刑人,應依我國刑法、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赦免法等法律執行其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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