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11

快速跳轉
  1. 1.第八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該管檢察署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接收受刑人為適當者,得發接收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執行。
  2. 2.法務部核發前項接收命令前,應徵詢相關機關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1條,該管檢察署在確定第8條第1項的裁定後,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在認為接收受刑人是適當的情況下,可以核發接收命令,並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執行。在法務部核發接收命令之前,需要徵詢相關機關的意見。 範例:若一名罪犯在國外犯下罪行,並且被抓獲並判刑,根據這項法條,當國外的相關機關通知台灣的檢察官該受刑人將被移交,檢察官應該將此情況報告法務部。法務部在仔細考慮後,可以決定核發接收命令,並且會指派該管轄檢察官負責處理受刑人的移交事宜。在進行核發接收命令之前,法務部可能會諮詢相關機關的意見,以確保受刑人的移交是符合適當程序的。

立法沿革 1

(1020104 制定)

第八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該管檢察署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接收受刑人為適當者,得核發接收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執行。   法務部核發前項接收命令前,應徵詢相關機關意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範許可執行裁判確定後之處理程序。   二、接收非單純司法案件,亦有外交層面之考量,故法務部應徵詢外交部或相關機關意見,衡酌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受刑人是否撤回其同意等重要事項,始決定是否核發接收命令,爰為第二項規定。

(1020104 制定)

一、第一項規範許可執行裁判確定後之處理程序。   二、接收非單純司法案件,亦有外交層面之考量,故法務部應徵詢外交部或相關機關意見,衡酌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受刑人是否撤回其同意等重要事項,始決定是否核發接收命令,爰為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11 條規定:「第八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該管檢察署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接收受刑人為適當者,得核發接收命令,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