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1條,該管檢察署在確定第8條第1項的裁定後,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在認為接收受刑人是適當的情況下,可以核發接收命令,並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執行。在法務部核發接收命令之前,需要徵詢相關機關的意見。 範例:若一名罪犯在國外犯下罪行,並且被抓獲並判刑,根據這項法條,當國外的相關機關通知台灣的檢察官該受刑人將被移交,檢察官應該將此情況報告法務部。法務部在仔細考慮後,可以決定核發接收命令,並且會指派該管轄檢察官負責處理受刑人的移交事宜。在進行核發接收命令之前,法務部可能會諮詢相關機關的意見,以確保受刑人的移交是符合適當程序的。
第八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該管檢察署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接收受刑人為適當者,得核發接收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執行。 法務部核發前項接收命令前,應徵詢相關機關意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範許可執行裁判確定後之處理程序。 二、接收非單純司法案件,亦有外交層面之考量,故法務部應徵詢外交部或相關機關意見,衡酌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受刑人是否撤回其同意等重要事項,始決定是否核發接收命令,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第一項規範許可執行裁判確定後之處理程序。 二、接收非單純司法案件,亦有外交層面之考量,故法務部應徵詢外交部或相關機關意見,衡酌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受刑人是否撤回其同意等重要事項,始決定是否核發接收命令,爰為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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