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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八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該管檢察署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接收受刑人為適當者,得發接收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執行。
  2. 法務部核發前項接收命令前,應徵詢相關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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