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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接收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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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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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聲請符合
第四條
之規定,且得依
第九條
規定轉換移交國法院
宣告
之徒刑者,應裁定許可執行並宣告依
第九條
規定轉換之刑。
聲請不合程式或不應准許者,應
裁定駁回
。
檢察官、
受刑人
或其
法定代理人
對法院所為裁定不服者,得
抗告
於直接上級法院。但
抗告法院
所為之裁定,不得
再抗告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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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接收受刑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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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遣送受刑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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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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