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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之同一行為,不得再依我國法律處斷。
  2. 刑法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而該裁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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