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而返國執行後,發現移交國宣告徒刑之裁判違背移交國法令或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僅得請求移交國依法處理。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4條規定,在受刑者被接收並返回原國家執行徒刑後,如果發現移交國的審判裁決違反了移交國家的法律,或者有新的事實或證據出現,移交國家可以要求移交國家依法處理這個問題。 根據參考資料,這個法條是跨國移交受刑人的法律,用來規定在受刑人被移交回原國家後,如果發現移交國家的裁決有違反移交國家法律的情況,或者有新的事實或證據出現,可以要求移交國家重新處理這個案件。舉個例子,假設A國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B國執行徒刑,但之後A國發現B國的裁決有違反A國法律的情況,或者發現了新的證據,那麼A國可以要求B國依法重新處理這個案件。
接收而返國執行後,發現移交國宣告徒刑之裁判違背移交國法令或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者,僅得請求移交國依法處理。
立法理由國際間移交受刑人,係基於「尊重外國原判決」原則,歐洲移交受刑人公約第十三條亦本於上開原則,規定複查權屬於移交國,即我國自移交國接收具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受刑人返國執行後,不得逕依我國法律,以非常上訴或再審等程序,推翻移交國之確定裁判;然而,為保障國民權益,如發現得依移交國法令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之事由,得敦促移交國依其法令為我國國民救濟,爰為本條規定。
國際間移交受刑人,係基於「尊重外國原判決」原則,歐洲移交受刑人公約第十三條亦本於上開原則,規定複查權屬於移交國,即我國自移交國接收具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受刑人返國執行後,不得逕依我國法律,以非常上訴或再審等程序,推翻移交國之確定裁判;然而,為保障國民權益,如發現得依移交國法令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之事由,得敦促移交國依其法令為我國國民救濟,爰為本條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