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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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五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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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之規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的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1條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5項和第455條之2第4項訂定的。根據這些條文,當被告按法院的要求向公益團體捐款或支付罰金時,這些款項被視為處分金或罰金。此外,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的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還可能包括其他規定或程序,這些規定或程序可以在這個條例的其他章節中找到。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五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四項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253-2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455-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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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