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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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申請補助款者,除第四條第一款情形外,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檢察機關申請: 一、執行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 (一)合法成立之公益團體證明。 (二)該團體之統一編號。 (三)現任董監事或理監事名單、成立宗旨、工作項目及運作績效。 (四)補助款之用途及支用方式(含申請本補助款、自籌款與向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補助款金額及其分別所占比例)。 二、最近二年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向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經費補助情形、最近二年經費預算、決算書及年度預算經費概況。但成立未滿二年者,自成立之日起之服務內容及績效書面報告。
- 2.前項申請計畫內容或檢附文件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該檢察機關得經審查會決議後,撤銷補助並追繳其金額,自撤銷日起三年內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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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如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希望申請補助款,除非符合第四條第一款的情形,否則必須向該檢察機關提交以下文件進行申請: (a) 執行計畫書,內容應該包含: - 合法成立的公益團體證明。 - 該團體的統一編號。 - 現任董監事或理監事的名單、成立宗旨、工作項目和運作績效。 - 補助款的用途和支用方式(包括申請本補助款、自籌款以及向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的補助款金額及其比例)。 (b) 最近兩年的服務內容和績效書面報告、向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申請經費補助的情況、最近兩年的經費預算、決算書和年度預算經費概況。但對於成立未滿兩年的團體,則需提交自成立之日起的服務內容和績效書面報告。 2. 如果在上述申請計畫內容或檢附文件中發現有隱匿不實或造假的情況,該檢察機關可以在經過審查會決議後,撤銷補助並追繳其金額。在撤銷之日起的三年內,該團體不得依照本辦法再次申請補助。 範例:如果一個地方自治團體想要申請補助款,他們需要準備一份執行計畫書,並檢附該團體合法成立的證明文件,例如組織章程或登記證明。此外,他們還需要提供最近兩年的績效報告、經費預算和決算書等文件,以證明他們有能力有效使用這筆補助款項。如果在申請過程中發現有虛假資料或造假行為,該團體的補助款可能被撤銷並追繳。在未來三年內,該團體將無法再次申請補助款。
- 地方自治名詞
- 第四條第一款條文
- 撤銷名詞
- 追繳名詞
-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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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