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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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款之用途如下: 一、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以下簡稱犯保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相關經費。 二、觀護及更生保護業務及犯保法第二十九條所定保護機構辦理保護業務。 三、法治教育宣導。 四、從事弱勢族群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 五、從事婦幼保護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 六、毒品防制及經法院或檢察機關轉介之戒癮治療業務。 七、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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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補助款的用途包括: 一、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相關經費,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4條第2項第4款及第29條第3項第3款規定。 舉例:如果受害人在犯罪中遭受了財產損失或身體傷害,這些補償金可以用來賠償受害人及支付保護機構相關的經費。 二、用於觀護及更生保護業務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辦理保護業務。 舉例:補助款可以用於觀護機構或更生機構提供的服務,例如提供心理輔導、教育訓練等。 三、用於法治教育宣導。 舉例:補助款可以用於舉辦法治教育活動、宣導法律知識,提高公眾對法律的了解。 四、用於從事弱勢族群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 舉例:補助款可以用於支援弱勢族群,例如提供職業培訓、就業輔導等,以幫助他們遠離犯罪。 五、用於從事婦幼保護之犯罪防治相關業務。 舉例:補助款可以用於提供婦幼保護相關的服務,例如提供庇護所、法律援助等,以保護婦女和兒童免受犯罪侵害。 六、用於毒品防制及經法院或檢察機關轉介之戒癮治療業務。 舉例:補助款可以用於支援毒品防制相關的業務,例如提供戒毒輔導、戒毒庇護所等。 七、用於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 舉例:補助款可以用於其他對犯罪被害人保護或犯罪防治有助益的業務,如犯罪預防活動、犯罪調查研究等。 以上就是根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所進行的逐條釋義,並且提供了相關的範例。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犯保法法規
- 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條文
- 第二十九條條文
- 戒癮治療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 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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