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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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相關經費,由法務部每年依下年度犯罪被害補償金與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需求及犯保法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以外、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以外之其他各款規定金額估算之,並由其指定之檢察機關以補助款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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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的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5條,其內容如下: 根據該法條的第一款,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及補助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相關經費的項目和金額,由法務部每年根據下一年度犯罪被害補償金和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經費需求,以及除了犯罪被害補償法第4條第2項第4款以外,以及犯罪被害補償法第29條第3項第3款以外的其他相關款項規定的金額進行估算。而這些款項的支出,則由法務部所指定的檢察機關來提供補助款的支應。 參考資料: -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請注意,由於缺乏該具體法規的完整內容和更詳細的相關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和解釋。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條文
-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三款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 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9 條條文
-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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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