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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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律條文,我們可以得知關於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的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 根據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檢察機關應該設置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審查會來進行補助款的合理分配及管理。這個審查會每季應該舉行一次會議,審查除了第4條第1款之外的申請補助計畫,並且對受補助的對象及補助金額進行登記。 審查會由檢察機關的檢察長或其指定的主任檢察官擔任主席,並且由檢察機關代表、民間團體代表以及學者專家代表等等組成,每個人的任期為一年。 審查會還應該設置一名執行秘書來負責彙整公益團體和地方自治團體的補助申請案件,並且執行審查會所做出的審查決定。 另外,根據第4條的規定,檢察機關為了處理前三項業務所產生的必要行政管理等費用,可以依照第3條的規定編列預算來支應。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公益團體申請補助款來支持他們的犯罪被害人保護計畫,這個申請案件應該在審查會舉行的會議上進行審查,並且審查會根據該計畫的內容來決定是否給予補助,以及補助金額的多寡。執行秘書則負責整理這些申請案件,並且在審查會作出決定後負責確保順利執行補助計畫。 最後,檢察機關為了處理這些補助款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所需的費用,可以根據預算支應的規定來編列預算。這些費用可以包括審查會的運作成本以及其他相關的行政費用。
- 緩起訴名詞
- 認罪協商名詞
- 第四條第一款條文
- 地方自治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 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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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