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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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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於確認委任人身分時,委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婉拒建立委任關係或終止委任關係: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虛設法人或團體名義。 二、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三、拒絕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四、不尋常拖延提供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五、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而拒絕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六、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為之支付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4-1 條,當律師確認委任人身分時,若委任人屬於下列情形之一,律師應婉拒建立或終止委任關係: 1. 委任人疑似使用匿名、假名、虛設法人或團體名義; 2. 委任人持有偽造或變造的身分證明文件; 3. 委任人拒絕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4. 委任人不尋常地拖延提供需要補充的身分證明文件; 5. 委任人提供的文件資料有可疑、模糊不清的情形,且拒絕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無法對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查證,同時也無法提出合理的說明; 6. 委任人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者為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委任人所為的支付行為並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如果律師在確認委任人的身分時發現委任人提供的身分證明文件明顯經過變造,或者委任人拒絕提供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律師應該婉拒建立或終止委任關係。此外,如果委任人是被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的個人、法人或團體,或者是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的恐怖分子或團體,律師也應該拒絕建立或終止委任關係,除非是委任人所為的支付行為,這種情況下可以繼續承辦。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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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4-1 條規定:「律師於確認委任人身分時,委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婉拒建立委任關係或終止委任關係: 一、疑似使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