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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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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於委任關係存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確認委任人身分: 一、明知委任人身分變更。 二、認所取得委任人之身分資料不實。 三、建立委任關係已逾一年。但委任人經評估為低風險者,不在此限。
  2. 2.有事實而合理懷疑委任人或其所為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因確認委任人身分程序可能使委任人隱蔽或湮滅相關洗錢或資恐資料時,律師得於執行前項確認程序前或進行中,不為相關確認程序,逕依第十一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3. 3.確認委任人身分義務自委任關係終止時終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8 條的條文內容可進行以下釋義: 1. 根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8 條第一項,當律師於委任關係存續中發現以下情形之一,應重新確認委任人的身分: - 明知委任人的身分已經變更。 - 律師認為所取得的委任人身分資料不真實。 - 委任關係已經建立超過一年,但根據評估結果,委任人被認為是低風險的情況則不受此限。 例如,如果律師明知委任人已更改身分證資料,或律師懷疑所取得的委任人身分證明文件可能是偽造的,或委任關係已經超過一年且委任人被評估為低風險時,律師就應該重新確定委任人的身分。 2. 根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8 條第二項,當律師有證據並合理懷疑委任人或其所進行的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但確認委任人身分程序可能使委任人隱藏或摧毀相關洗錢或資恐資料時,律師可以在進行相關確認程序前或進行確認程序時,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直接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例如,如果律師有合理理由懷疑委任人或其所進行的交易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但認為進行確認程序可能使委任人有機會隱藏或銷毀證據時,律師可以在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前或進行申報程序時,暫停進行相關的身分確認程序。 3. 根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8 條第三項,確認委任人身分的義務在委任關係終止時終止。 例如,當律師與委任人的委任關係結束時,律師的確認委任人身分的義務也終止。 以上釋義是根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進行的,這些釋義提供了對該法條的解釋和詮釋。根據這項法規,律師在處理相關案件時需要遵守這些規定,以確保遵守反洗錢和反資恐的法律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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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律師於委任關係存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新確認委任人身分: 一、明知委任人身分變更。 二、認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