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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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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對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之人,經以風險為基礎,並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評估為高風險者,應加強委任人身分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建立委任關係時應取得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或由其指定之專人同意。 二、瞭解受任事項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三、於委任關係存續中持續注意有無依第十條應申報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7條,律師對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委任時,應加強審查程序。具體而言,律師應獲得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或其指定之專人的同意。律師還需要了解受任事項的目的和資金取得方式。此外,在委任關係持續中,律師應持續留意是否存在應申報之情形,依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根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律師在處理具有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其家庭成員以及與其有密切關係的人的委任時,需要加強審查程序。依據法條所概述的辦法,律師需要取得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或律師指派之專人的同意。同時,他們應該了解受任事項的目的和資金來源,並且在委任關係持續期間持續注意是否存在應申報的情況。 這項法規的目的在於強化律師對於涉及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的委任之審查,以防範洗錢和打擊資恐活動。律師在接受這類委任時,應該謹慎評估相關風險,並遵循法規中所訂定的程序和要求。這旨在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並確保相關法律和監管要求得以落實。律師受委任後,也應持續注意是否有應該進行申報的情況存在,以確保符合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1.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10193 2. 大顆公法律事務所. (2016年7月7日)。白話解析新推動廉政觀念的「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突破2千萬(幣)波)門檻」! https://www.oclaw.tw/blog/post/126-%E7%99%BD%E8%A9%B1%E8%A7%A3%E6%9E%90%E6%96%B0%E6%8E%A8%E5%8B%95%E5%BB%89%E6%94%BF%E8%A7%80%E5%BF%B5%E7%9A%84%E3%80%8C%E9%87%8D%E8%A6%81%E6%94%BF%E6%B2%BB%E6%80%A7%E8%81%B7%E5%8B%99%E4%B9%8B%E4%BA%BA%EF%BC%8B%E7%AA%81%E7%A0%B42%E5%8D%83%E8%90%AC%EF%BC%88%E5%B9%A3%EF%BC%89%E6%B3%A2%EF%BC%89%E9%96%AD%E6%A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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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律師對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經以風險為基礎,並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