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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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律師在確認身分程序中所得資料,包括委任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身分證明文件或聲明的影本、電子檔案或抄錄等資料。同時,如果律師透過合理的事實或方式來確認身分,則需要保留有關該事實或方式的說明或證明文件。 舉例:當律師需要確認自己的客戶身分時,可以請客戶提交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或提供其他相關的聲明文件。 2. 依照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交易紀錄指的是所承接的任務有關的往來文件和紀錄憑證的副本或電子檔案。 舉例:當律師代表客戶進行交易時,需要留存有關該交易的文件和紀錄憑證的副本或電子檔案。 3. 前述的資料是指足以重建特定交易並確保有權限的機關在依法授權後能夠快速獲取律師保存的客戶審查資訊和交易紀錄。 根據以上解釋,可以得知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9條主要涵蓋了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交易紀錄的保存以及保護客戶審查資訊和交易紀錄的權責機關權限等內容。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委任人名詞
- 第十條第二項條文
- 係名詞
- 法令名詞
- 律師名詞
- 洗錢防制法 第 8 條條文
- 洗錢防制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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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