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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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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為委任人及本辦法所要求之其他相關人員身分證明文件或聲明之影本、電子檔案或抄錄之資料;其依合理事實或方式確認身分者,應留存其事實或方式之說明或證明文件。
  2. 2.本法第十條第二項之必要交易紀錄為受任事項往來文件及紀錄憑證副本或電子檔案。
  3. 3.前二項資料,指足以重建個別交易,並確保權責機關,經依法令授權後,能迅速取得律師保存之客戶審查之資訊及必要交易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9條規定如下: 1. 依照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律師在確認身分程序中所得資料,包括委任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的身分證明文件或聲明的影本、電子檔案或抄錄等資料。同時,如果律師透過合理的事實或方式來確認身分,則需要保留有關該事實或方式的說明或證明文件。 舉例:當律師需要確認自己的客戶身分時,可以請客戶提交身分證明文件的影本或提供其他相關的聲明文件。 2. 依照本法第八條第二項,交易紀錄指的是所承接的任務有關的往來文件和紀錄憑證的副本或電子檔案。 舉例:當律師代表客戶進行交易時,需要留存有關該交易的文件和紀錄憑證的副本或電子檔案。 3. 前述的資料是指足以重建特定交易並確保有權限的機關在依法授權後能夠快速獲取律師保存的客戶審查資訊和交易紀錄。 根據以上解釋,可以得知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9條主要涵蓋了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交易紀錄的保存以及保護客戶審查資訊和交易紀錄的權責機關權限等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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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9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為委任人及本辦法所要求之其他相關人員身分證明文件或聲明之影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