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21條,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這條法條還指出,對於假釋出監後,受刑人認為撤銷假釋處分不當的情況也是同樣的程序。復審的效力不會停止執行,且在監的復審人在第一項所定的期間向監獄提起復審,將被視為已在復審期間內提起復審。 參考資料: 監獄行刑法第121條。
受刑人對於前條廢止假釋及第一百十八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假釋出監之受刑人以其假釋之撤銷為不當者,亦同。 前項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在監之復審人於第一項所定期間向監獄提起復審者,視為已在復審期間內提起復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受刑人權益及明示救濟之途徑,於第一項明定受刑人不服法務部處分之救濟及可提起復審之對象及期間。 三、第二項明定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四、為免復審人誤向監獄提起復審,恐不合程序,致影響其復審權益,爰於第三項明定復審人於法定期間內向監獄提起復審者,仍視為已提復審。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受刑人權益及明示救濟之途徑,於第一項明定受刑人不服法務部處分之救濟及可提起復審之對象及期間。 三、第二項明定復審無停止執行之效力。 四、為免復審人誤向監獄提起復審,恐不合程序,致影響其復審權益,爰於第三項明定復審人於法定期間內向監獄提起復審者,仍視為已提復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