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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
  2. 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受刑人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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