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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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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
  2. 2.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受刑人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36條規定,參加作業的受刑人應該給予勞作金。根據法務部的辦法,勞作金的計算和分配應該根據勞作金的總額以及受刑人的實際作業時間和勞動能率來進行。具體的提撥比率和分配方式由法務部來定。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341229 制定)

受刑人因作業受傷罹病,而致死亡,或出獄後難以營生者,應給予卹金。

(04312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卹金應支付本人之最近親屬。   前項勞作金或卹金,如受刑人無最近親屬,或有最近親屬經通知後滿六個月未認領者,沒入之。

(0860418 修正)

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慰問金應通知本人之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勞作金或慰問金,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歸入作業基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中之「卹金」修正為「慰問金」。   二、第二項中之「認領」修正為「具領」,「沒入之」修正為「歸入作業基金」。   三、受刑人死亡後,其勞作金或慰問金原則上應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或公告之,惟如經受通知人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或經相當時日仍無人具領時,則宜有一致之處理方式,以杜爭議,爰修正部分文字,俾利依循。

(1081217 全文修正)

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   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受刑人實際作業時間及勞動能率合併計算給與金額。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法律統一用字表將原第一項之「給予」一語修正為「給與」。又基於公平考量,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等視同作業之工作,亦具經濟效益,應比照參加作業者給與勞作金,併予說明。   三、為考量受刑人勞作金分配之公平合理,刪除原第一項後段規定,並修正第二項明定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方式,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相關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 受刑人名詞
(0341229 制定)

受刑人因作業受傷罹病,而致死亡,或出獄後難以營生者,應給予卹金。

(0431214 全文修正)

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卹金應支付本人之最近親屬。   前項勞作金或卹金,如受刑人無最近親屬,或有最近親屬經通知後滿六個月未認領者,沒入之。

(0860418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中之「卹金」修正為「慰問金」。   二、第二項中之「認領」修正為「具領」,「沒入之」修正為「歸入作業基金」。   三、受刑人死亡後,其勞作金或慰問金原則上應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或公告之,惟如經受通知人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或經相當時日仍無人具領時,則宜有一致之處理方式,以杜爭議,爰修正部分文字,俾利依循。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依法律統一用字表將原第一項之「給予」一語修正為「給與」。又基於公平考量,受刑人從事炊事、打掃、營繕、看護等視同作業之工作,亦具經濟效益,應比照參加作業者給與勞作金,併予說明。   三、為考量受刑人勞作金分配之公平合理,刪除原第一項後段規定,並修正第二項明定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方式,其提撥比率設定及給與分配相關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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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36 條規定:「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前項勞作金之計算及給與,應將勞作金總額依比率分別提撥,並依受刑人實際作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