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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23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7 月 13 日

要旨

提示各機關視同作業勞作金給與方式及經費處理原則

主旨

提示各機關視同作業勞作金給與方式及經費處理原則,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 109 年 2 月 13 日「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修正草案」研商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辦理。

二、法務部於 92 年 6 月 19 日召開「改進各監所辦理收容人作業業務相關事宜會議」明定視同作業勞作金核發原則在案,惟考量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羈押法與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於勞作金分配比例及計算給與方式均有大幅修訂,爰重行訂定視同作業勞作金給與方式及經費處理原則如下:

(一)屬場舍服務性質者:

1.可直接歸屬場舍者:宜直接併入該場舍計算勞作金,惟該等人員之勞動能率認定宜與實際從事作業者有所區分,以杜爭議。

2.不可直接歸屬場舍者:斟酌作業項目之難易度及辛勞度等,提評價會議核定勞作金金額,由作業基金項下之製造費用列支,並依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會計制度第 120 條規定,擇合宜方式分攤之。

(二)屬炊事、打掃、營繕、看護及其他由監獄指定之事務者:斟酌作業項目之難易度及辛勞度等,提評價會議核定僱工金額,並由調用單位之相關經費支付。

三、上開給與方式及經費處理原則倘涉有變更或新增,均應重行提評價會議評議,以臻周全。

四、依新修正監獄行刑法第 36 條規定:「參加作業者應給與勞作金」,爰各機關應審慎衡酌配置單位之作業性質、事務簡繁及經費額度等,嚴謹核定視同作業之種類、人數及名額分配,以避免浮濫,並依新修正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第 15 條規定,將人數配額表報監督機關核定。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誠正中學、明陽中學除外)

副本

法務部會計處、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會計室、本署安全督導組、本署教化輔導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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