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8條,審議小組在開會時需要有全體委員過半數的出席才能開會。當進行決議時,需要出席人數過半數的同意,主席可以在取決時發揮作用。同時,迴避的委員在計算出席委員人數時不予考慮。 舉例來說,如果審議小組有10位委員,則在開會時需要至少6位委員參加才能開始進行審議。當進行決議時,如果有6位以上的委員參與表決且過半數同意,則該決議獲得通過。主席在同數時可以採取決定是否通過的角色。另外,如果有委員需要迴避,則他們不會被計入出席委員人數的計算中。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審議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審議小組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申訴決議之公平性與公正性,增訂本條明定審議小組開會須出席之人數、會議程序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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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為保障申訴決議之公平性與公正性,增訂本條明定審議小組開會須出席之人數、會議程序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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