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拒絕收監者,監獄應記明其原因,並依同條第六項規定處理之。
根據法律專業學院委員會所提供的最新版本的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2條,如果有人拒絕被收押在監獄中,監獄機構應該要記錄下原因,並且按照該條第6項的規定進行處理。具體的規定和案例,以及相關資料,需要參考法律專業學院委員會所提供的法律資料來進一步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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