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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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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刑人入監後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
  2. 2.前項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受刑人入監後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這些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可以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編制。 舉例來說,當一名受刑人進入監獄後,該監獄會給予他一個特定的編號,並且製作一本身分簿,其中包含他的個人資料和相關訊息,例如姓名、犯罪紀錄等。這些身分簿和名籍資料可以以紙本形式或以電子方式保存在監獄的資料庫中。

  • 受刑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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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受刑人入監後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前項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