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3條的規定,受刑人入監後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這些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可以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的方式進行編制。 舉例來說,當一名受刑人進入監獄後,該監獄會給予他一個特定的編號,並且製作一本身分簿,其中包含他的個人資料和相關訊息,例如姓名、犯罪紀錄等。這些身分簿和名籍資料可以以紙本形式或以電子方式保存在監獄的資料庫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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