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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入監後應編列號數,並編製身分簿及名籍資料。
  2. 前項身分簿及名籍資料得以書面、電子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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