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依其管理需要,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分配舍房時,應注意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並避免發生欺凌情事。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了監獄在分配舍房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監獄行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監獄在分配舍房時應依法平等對待受刑人,不得有任何歧視或不當對待的情況。此外,根據監獄行刑法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監獄應確保受刑人的基本權利受到適當的保護,並避免發生欺凌情事。這條規定的目的是保障受刑人的人權,並確保他們在監獄中的安全和尊嚴。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73號判決,當受刑人在監獄中遭受到其他受刑人的欺負、虐待或欺凌行為時,監獄應該採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護受刑人的權益,包括適時介入,進行調查,並採取必要的懲處措施,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監獄應該建立適當的監督和控制機制,確保受刑人的安全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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