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 1. 監獄應將受刑人監禁區域依其活動性質,劃分為教區、工場、舍房或其他特定之區域。 2. 監獄應按監內設施情形,劃分區域,實施受刑人分區管理教化工作;指派監內教化、作業、戒護及相關人員組成分區教輔小組,執行有關受刑人管理、教化及其他處遇之事項。 3. 前項教輔小組,應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就所屬分區內之管理、教化、輔導或其他重要事務等,研商合理性、公平性之處遇方式並執行之。 4. 監獄應每季邀集分區教輔小組成員,舉行全監聯合教輔小組會議,處理前項事務。 根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辦事細則第10條之5,受刑人在監獄中會依照其犯罪之性質、性別、年齡及其他符合受刑人特質之分類,而劃定不同之區域,作為其活動與教化的場所。 參考資料: - 正確分區管理受刑人之困境及對策 ─ 以中華民國矯正機關為例(徐家卉) - 司法院 104 年判字第 479 號刑事判決 - 司法院釋字第 661 號解釋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法務部矯正署) - 法務部矯正署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0條之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