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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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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獄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記明受刑人施用戒具之日期、起訖時間、施用原因與戒具種類及數量,並陳送監獄長官核閱。
  2. 2.監獄人員應隨時觀察受刑人之行狀,無施用戒具必要者,應即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 1. 如果監獄依照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核准施用戒具,則監獄應填寫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該紀錄表上需記明受刑人施用戒具的日期、起訖時間、施用原因、戒具種類和數量等相關資訊,並將此紀錄表提交給監獄長官審閱。 2. 監獄人員應隨時觀察受刑人的行狀,如果判斷不需要繼續施用戒具,則應立即解除戒具。 範例:監獄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核准施用戒具給某位受刑人,並填寫了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在這個紀錄表上,監獄記錄了該受刑人於某一日期施用戒具的起訖時間、施用原因、戒具種類和數量等相關資訊。然後,該紀錄表被提交給監獄長官進行審閱。監獄人員定期觀察受刑人的行狀,如果他們判斷受刑人不再需要戴戒具,則立即解除戒具。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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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監獄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核准施用戒具者,應於外出施用戒具紀錄表記明受刑人施用戒具之日期、起訖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