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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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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暴動,指受刑人集體達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方式,而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監獄戒護管理失控或無法正常運作: 一、實施占據重要設施。 二、控制監獄管制鑰匙,通訊或其他重要安全設備。 三、奪取攻擊性器械或其他重要器材。 四、脅持受刑人、監獄人員或其他人員。 五、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 六、其他嚴重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
  2. 2.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騷動,指受刑人聚集三人以上,以作為或不作為方式,遂行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其規模已超越一般暴行或擾亂秩序,經命其停止而不遵從,尚未達暴動所定之情狀者。
  3. 3.前二項情形是否達於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繼續施用戒具之程度,監獄仍應斟酌各項狀況綜合判斷之,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規定: 1. 在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中所指的暴動,是指三名或以上的受刑人以強暴、脅迫等方式進行以下行為之一,導致監獄的戒護管理失控或無法正常運作: - 實施占據重要設施。 - 控制監獄的鑰匙、通訊或其他重要安全設備。 - 奪取攻擊性器械或其他重要器材。 - 脅持受刑人、監獄人員或其他人員。 - 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傷害。 - 其他嚴重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的行為。 2. 在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和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中所指的騷動,是指三名或以上的受刑人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進行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的行為,其規模已超越一般的暴行或擾亂秩序,且監獄有命令其停止而不遵從的情況,但尚未達到暴動所定的情況。 3. 在前兩項情形下,是否達到繼續施用戒具的程度,監獄應該綜合考慮各種條件進行判斷,但不得超過必要的程度。 我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我進行了逐條釋義並引用了該法的相關條款和款項,並且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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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稱暴動,指受刑人集體達三人以上,以強暴、脅迫方式,而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