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必要時,並得洽訂聯繫、支援或協助之相關計畫或措施,以利實際運作。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監獄應依監獄行刑法第26條第1項的規定,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必要時,監獄還可以洽訂聯繫、支援或協助之相關計畫或措施,以便實際運作。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監獄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之間保持聯繫,以確保監獄能夠有效地執行其職能。監獄可能需要與警察機關合作,例如在受刑人逃跑、暴力事件或其他安全問題發生時,需要警察機關的協助。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監獄可以與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洽訂聯繫、支援或協助的相關計畫或措施,以確保聯繫的有效性和協作的順利進行。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監獄發生了叛亂事件,受刑人試圖逃跑並與警察對抗。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3條的規定,監獄可以與警察機關聯繫,請求他們的支援或協助。警察機關可以提供額外的人力、武器和訓練,以協助監獄職員控制和處理這種危機情況。這樣的聯繫和支援計畫有助於監獄在面對緊急事件時更好地應對,確保安全和秩序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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