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為辦理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之作業或職業訓練,得使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之受刑人,協助辦理相關作業或職業訓練事務。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4條,監獄為辦理本法第三十一條所定之作業或職業訓練,得使用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之受刑人,協助辦理相關作業或職業訓練事務。 這意味著監獄在進行特定作業或職業訓練時,可以讓具有專業知識或技能的受刑人協助處理相關工作或進行相關訓練。這一條款的目的是提供受刑人在監獄內有一個學習和發展自己專長的機會。這也有助於受刑人在出獄後更好地適應社會和就業。受刑人可以通過參與這些作業或職業訓練活動,獲取知識和技能,並提高他們的就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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