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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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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得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承攬公、私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勞務或成品產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規定,監獄可以根據監獄行刑法第三十四條以及相關法令的規定,接受公、私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提供的勞務或成品製造合約。這可以包括監獄利用受刑人的勞動力來生產商品或提供勞務給外部組織或個人。這樣的安排可以幫助受刑人培養技能、改善其重新融入社會的能力,同時也可以讓監獄在維護治安的同時提供一種收入來源。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本身,以了解該法規是如何允許監獄使用受刑人的勞動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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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監獄得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承攬公、私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之勞務或成品產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