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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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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獄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刑人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2. 2.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安全時,得由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獄行刑法第26條規定了在監獄遇有重大特殊情形時的應對措施: 1. 在監獄遇到重大特殊情形時,為了加強安全戒備和受刑人的戒護,必要時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協助。 2. 在遇到天災、事變時,為了防護監獄設施和受刑人的安全,可以讓受刑人參與災害防救工作。 其中,關於第1款的規定,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 1312 號裁定,受刑人對於監獄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救濟,而應向監獄典獄長提出申訴,並由法務部作出最後決定。 關於第2款的規定,沒有明確的參考資料與案例提供,但根據該條的內容,可以推斷當監獄遇到天災或事變時,為了保護監獄設施和受刑人的安全,可以讓受刑人參與相關的災害防救工作。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341229 制定)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衛工作時,得令受刑人分任工作,如有必要,並得請求軍警協助。

(0431214 全文修正)

天災事變在監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前項被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逾時不報到者,以脫逃論罪。

(0631203 修正)

天災、事變在監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前項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其按時報到者,在外時間予以計算刑期;逾期不報到者,以脫逃論罪。

立法理由第二項增列按時報到者之在外時間予以計算刑期之規定,以資激勵。

(1081217 全文修正)

監獄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刑人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安全時,得由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依災害防救法或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行政協助等相關規定,監獄如有必要本可依法請求軍警機關協助處理,無庸授權另訂辦法,爰予刪除第一項後段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監獄一旦遭受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生命安全,經斟酌人力調度及災情之嚴重性後,亦有必要指派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受刑人名詞
(0341229 制定)

遇有天災事變,為防衛工作時,得令受刑人分任工作,如有必要,並得請求軍警協助。

(0431214 全文修正)

天災事變在監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前項被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逾時不報到者,以脫逃論罪。

(0631203 修正)

第二項增列按時報到者之在外時間予以計算刑期之規定,以資激勵。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依災害防救法或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行政協助等相關規定,監獄如有必要本可依法請求軍警機關協助處理,無庸授權另訂辦法,爰予刪除第一項後段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監獄一旦遭受天災、事變,為防護監獄設施及受刑人生命安全,經斟酌人力調度及災情之嚴重性後,亦有必要指派受刑人分任災害防救工作,故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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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規定:「監獄遇有重大特殊情形,為加強安全戒備及受刑人之戒護,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協助。遇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