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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遇有天災、事變在監獄內無法防避時,得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不及護送時,得暫行釋放。
  2. 前項暫行釋放之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四十八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其按時報到者,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屆期不報到者,以脫逃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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