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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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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相關複印設備,由受刑人申請自費使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監獄有提供適當的資訊設備的責任,其中包括相關的複印設備。受刑人可以向監獄申請自費使用這些設備,以取得需要的資訊。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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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監獄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相關複印設備,由受刑人申請自費使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