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相關複印設備,由受刑人申請自費使用之。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監獄有提供適當的資訊設備的責任,其中包括相關的複印設備。受刑人可以向監獄申請自費使用這些設備,以取得需要的資訊。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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