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實施教化時,教材或內容應妥慎審查,並依保護智慧財產及相關法令辦理。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了監獄在提供廣播、電視設施、資訊設備或視聽器材時應該妥慎審查教材或內容,並且依據保護智慧財產及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例如,如果監獄提供電視設施給受刑人觀看教育節目,監獄應該確保所播放的節目內容合法且符合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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