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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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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獄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就有關身心障礙受刑人的視、聽、語等特殊需求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
  2. 2.監獄就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有其他理由,致其難以了解監獄所為相關事務內容之意涵者,得提供適當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6條的內容,該條規定監獄在處理身心障礙受刑人的特殊需求時應該採取適當且必要的措施。例如,針對視力、聽力、語言等問題,監獄應依照法規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支援措施。另外,如果有受刑人因為無法理解監獄所處理的事務內容,因為不通中華民國語言或其他理由,監獄也可以提供適當的協助。這樣的幫助可以確保身心障礙受刑人的權益得到保障,並讓他們能夠充分參與監獄生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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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規定:「監獄應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就有關身心障礙受刑人的視、聽、語等特殊需求採取適當及必要措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