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不得違反相關衛生、環境保護或其他法令之規定。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監獄在提供受刑人必要的衣類、寢具、物品和其他器具時,不能違反相關的衛生、環境保護或其他法令的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監獄在提供受刑人所需的衣物、寢具、物品和其他器具時,必須遵守相關的衛生、環境保護和其他法律的規範。這包括確保這些物品的品質和清潔,以及符合相關的衛生和環境保護標準。 例如,如果監獄提供的寢具不符合衛生要求,或者使用的物品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就會違反這一規定。監獄在提供這些物品時必須確保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以保護受刑人的健康和環境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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