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39 條的規定,受刑人所需穿著的外衣顏色、式樣由監督機關定。此外,根據衛生保健的需要,外衣必須採用涼爽透氣或符合保暖所需的質料。另外,如果氣溫或保健需要,經監獄許可,受刑人可以使用自備或送入的衣類、帽、襪、寢具和適當的保暖用品。 舉例來說,假設受刑人在炎熱的夏天需要穿涼爽的衣服,監獄可以規定他們穿著顏色和款式符合監獄規定的外衣。同樣地,如果受刑人在寒冷的冬天需要保暖用品,他們可以獲得監獄許可,使用自己帶來或送進監獄的適當保暖用品,例如毛衣、厚襪子等。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受刑人的舒適度和健康狀況,並符合衛生保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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