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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衛生及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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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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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監獄為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推動
受刑人
自主健康管理,應實施衛生教育,並得請當地衛生
主管機關
或醫療機構協助辦理。
除管制藥品、醫囑或經監獄人員觀察結果,須注意特定受刑人保管藥物及服藥情形者外,監獄得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一項
推行自主健康管理規定,使受刑人自行管理及服用其藥物。
受刑人依本法
第五十五條第五項
請求自費購入或送入低風險性醫療器材或衛生保健物品,不得提供他人使用。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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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入監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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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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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戒護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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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作業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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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教化及文康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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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給養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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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衛生及醫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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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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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賞罰與賠償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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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陳情及申訴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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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假釋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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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釋放及保護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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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章 死亡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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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章 附則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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