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刑人之調查及各項成績考核記分,應分別由調查員及本細則所定人員親自辦理。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對於受刑人的調查和各項成績考核記分,應該由專人負責進行。調查員和其他相關人員必須親自參與調查工作,確保評分的客觀性和準確性。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受刑人的權益得到保護,並且評分和調查工作能夠按照相關程序進行,以確保公正和透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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