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人員對於新入監之受刑人,應依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之規定,於二個月內完成各項調查事項,並繕具副本送總務科訂入身分簿存查。其調查內容有增減變更時,由調查分類科通知總務科登記。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調查人員對新入監的受刑人應根據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的規定,在兩個月內完成各項調查事項,並將副本交給總務科做入身分簿的登記。若調查內容有增減變更,則由調查分類科通知總務科進行相應的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