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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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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時應按部頒各項調查表所載事項詳細記戴,不得遺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在進行調查時,必須詳細記載各項調查表所列載的事項,並且不能有任何遺漏。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調查過程中的資料完整性,以便後續的行政程序和判決依據能夠準確地制定。一個範例可以是在刑事案件中,調查人員在記錄證據時漏掉了一項關鍵證據,這可能會影響到最終的判決結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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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調查時應按部頒各項調查表所載事項詳細記戴,不得遺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