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時應按部頒各項調查表所載事項詳細記戴,不得遺漏。
根據參考資料,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在進行調查時,必須詳細記載各項調查表所列載的事項,並且不能有任何遺漏。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在調查過程中的資料完整性,以便後續的行政程序和判決依據能夠準確地制定。一個範例可以是在刑事案件中,調查人員在記錄證據時漏掉了一項關鍵證據,這可能會影響到最終的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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