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應劃定部分監房收容新入監之受刑人,在調查期間,於不妨礙發見個性之範圍內,施以集中管理,注意其語言動作,就其個性、心身狀況有關之情形予以紀錄,以供調查人員之參考。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的規定,監獄在調查期間應劃定部分監房來收容新入監的受刑人。在這個期間,監獄需要進行集中管理,注意受刑人的語言和動作,並記錄與受刑人的個性和心身狀況相關的情況,以供調查人員參考。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受刑人在調查期間得到適當的管理和觀察。監獄需要注意受刑人的行為和態度,並記錄相關的資訊,以便為調查提供有用的參考依據。這有助於確定受刑人的個性特徵、心理狀態以及可能對調查有影響的因素。 參考資料: - 監獄行刑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M00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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