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對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應依初步擬訂之作業處遇計畫,使其從事作業,以考察其體力、忍耐、勤勉、技巧、效率,以定其適當之作業。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監獄對於調查期間內的受刑人,應根據初步擬訂的作業處遇計畫,讓他們參與作業以考察其體力、忍耐、勤勉、技巧、效率等方面的表現,進而確定適合他們的適當作業。這項條款的目的在於幫助受刑人維持運動能力、培養工作習慣以及增進其自我價值感。例如,監獄可以規劃相關的體能訓練課程或提供受刑人參與工作計劃,以幫助他們適應社會重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