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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法 第 103 條

  1. 1.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2. 2.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申訴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 3.審議小組逾二十日不為決定或延長申訴決定期間逾十日不為決定者,被告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得逕提起前條第五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訴訟。但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六個月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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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羈押法第103條的一些重要規定如下: 1. 根據第1項,羈押訴訟不能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也不能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2. 根據第2項,羈押訴訟必須在申訴決定書送達後的30日內提起。 3. 根據第3項,如果審議小組在20天內沒有做出決定,或者延長申訴決定期間超過10天尚未做出決定,被告在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可以直接提起第5項第2款或第3款的訴訟。然而,如果從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已經超過6個月,則不能再提起訴訟。 根據「羈押條例施行細則」第103條的解釋,這些規定對於羈押訴訟的程序和時限有重要的影響。請注意,羈押訴訟是指與羈押措施相關的訴訟,例如處理逮捕、勒戒、拘留、羈押等。這些規定在確保訴訟程序公平和及時處理羈押案件方面起到關鍵作用。 參考資料:羈押條例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4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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